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对于P2P借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介绍

  • 时间: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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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对于P2P公司法律提醒,非法集资犯罪是每个P2P公司面临的最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出现问题的P2P借贷平台一般会以非法集资犯罪定罪。


一、非法集资犯罪介绍:

非法集资并不是法定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还包括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对于P2P借贷而言,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介绍:

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包括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种方式。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满足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势吸收资金,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开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报酬,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利诱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公款宣传具有公开性,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具有社会性。


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对于P2P公司法律提醒《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列举了始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形式,其中“(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两个量刑档次,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除自然人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外,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单位犯罪,处罚的是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包括公司的高管和直接从事犯罪行为的人员。对于单位犯罪,实践中处罚考虑在公司的职务、参与犯罪时间长短、犯罪金额确定是否追诉,一般包括公司高管、总监和宣传部门、财务部门的业务经理,通常不处理普通员工和后勤保障部门的业务经理。以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或者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属于自然人犯罪。


三、集资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所以集资诈骗罪除了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以外,还要求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欺骗手段。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式,“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对于P2P公司法律提醒,集资诈骗罪有三个量刑幅度,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集资诈骗可以判处死刑。